尊敬的客户:
您好!我公司拟发起“北京信托•聚益汇信资本00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现将本信托计划首次募集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一、本信托计划简介
计划名称 |
北京信托•聚益汇信资本00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受托人 |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信托规模 |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约为100000万份。信托计划的具体规模以最终实际募集的规模为准。 |
信托期限 |
信托计划期限预计1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根据所投资的标的项目的期限可提前结束或延期12个月。出现信托合同约定情形的,本信托计划将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 |
信托单位 |
信托受益权等额划分为信托单位。 |
投资方向 |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北京信托设立的增益资本0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并支付转让对价款。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
募集 |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分次募集。 |
二、 二、首次募集发行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
1. 存续期限:预计期限1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根据所投资的标的项目的期限可提前结束或延期12个月。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
2. 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详见信托合同。
3. 3.投资标的:北京信托设立的增益资本010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100000万份。
三、 三、 首次募集的发行规模
1. 首次募集发行的信托单位,每一份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2. 首次募集信托单位规模约为100000万份,具体募集规模以首次募集期内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为准。
四、 四、首次募集期及信托计划成立
1. 首次募集期(即信托计划推介期)为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募集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2.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或分多个销售期募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销售期。
3. 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达到2000万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成立之后,受托人有权随时运用募集的信托资金。推介期内各销售期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于其认购的信托单位计入日起视为认购成功并加入信托计划,享有信托利益。
4.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达2000万份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推介期提前结束。
5. 信托计划的成立时间以受托人发布的信托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6. 如果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而募集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低于2000万,则信托计划不成立。
五、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1. 1. 必备证件
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若委托他人代办的,则代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2. 信托财产专户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须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称: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亚奥支行
账 号:【19013086671310】
推介期利息的处理
1. 如信托计划成立,对于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自委托人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该日)起至信托单位计入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归各相应受益人所有,在扣除必要费用后,于第一次分配信托利益时与信托利益一起分配给各受益人。
2.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含该日)起至退还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银行划款费用从应向各投资者退还的款项中扣除,除此之外产生的其他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1. 信托利益的计算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收益的数额,并于分配日向各受益人分配支付预期信托收益:
在某一分配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当期信托收益金额=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该分配日前的核算期的实际天数×Y÷365,其中,Y为募集公告公布的该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该受益人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本金-该受益人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本金金额,核算期内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发生变化的,应分段计算后累计相加。
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含全部/部分提前终止日)对应的分配日,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收益的数额,并于分配日向各受益人分配支付预期信托收益:
向届时持有当期拟终止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当期的信托收益,直到上述受益人持有的当期拟终止信托单位自计入日(含该日)起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达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受益人持有的当期拟终止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收益金额=该受益人持有的拟终止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该受益人持有的当期拟终止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计入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Y÷365,其中,Y为募集公告公布的该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单位计入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发生变化的,信托收益应分段计算后累计相加;
向届时持有当期拟终止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本金,直至该受益人的对应信托本金支付完毕。
2. 特别约定
本募集公告关于“信托利益”、 “当期信托收益”、“信托本金”等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七、 七、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市场风险、受托人管理风险、保管人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投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网络风险、资金划付风险、提前终止和延期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请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中“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条款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的内容。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委托人已详阅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文件和备查之各项法律文件,且受托人已就上述文件进行充分、完整、并无任何遗漏或误解的说明,委托人对所有条款无异议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关的全部风险。
八、 八、法律意见书摘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受托人具有发行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本信托计划各项条件均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九、 九、 说明
1. 本募集公告是北京信托•聚益汇信资本00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募集公告》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2. 本募集公告未约定事项,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 关于本信托计划的详细信息,请详阅信托合同、《北京信托•聚益汇信资本00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北京信托•聚益汇信资本00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约定。
4. 您可以登录我公司网站www.bjitic.com,了解本信托计划运作情况和我公司将推出的其他信托产品信息。如您对本信托计划有疑问或对客户服务有任何要求,请联系我公司客服,客服热线:400-610-8899。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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