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您好!我公司发起了“北京信托•稳健资本0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成立日期为2018年1月5日,截至2018年2月6日,本信托计划已募集并运用58,940万元,现将本信托计划第二次募集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一、本信托计划简介
计划名称 |
北京信托•稳健资本0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受托人 |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信托规模 |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约为161,600万份,信托计划具体规模以最终实际募集的规模为准。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4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或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将信托计划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
信托单位 |
信托受益权等额划分为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不做结构化设计。 |
投资方向 |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昌远公司增资以及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增资款一部分计入注册资本,一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昌远公司将增资款用于设立项目公司并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并最终由项目公司用于标的项目的开发建设。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
募集 |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一次性或分次募集,每个募集期可分多个销售期。 |
风险控制 |
1. 未来科学城置业和未来科学城集团与受托人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为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期内受托人实际获得的信托利益不足约定信托利益的部分以及受托人处分标的股权所获得的款项不足约定金额的部分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并为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赎回提供流动性支持。 2. 未来科学城置业与受托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昌远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亿元对应的昌远公司股权为未来科学城置业和未来科学城集团在《差额补足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受托人提供质押担保。 |
利益分配 |
本信托计划下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分配,由受托人在每个分配日(指每个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以受益人可以获得的预期信托利益为限将相应可分配给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至相应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核算日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自然年度的12月10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不时确定的日期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含全部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不含部分终止日)。对于被赎回的信托单位(包括申请受托人赎回的信托单位和被强制赎回的信托单位)而言,最后一个核算日为赎回开放日(即信托计划成立后第二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日或受托人公告的其他日期)。 |
二、 二、第二次募集发行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
1. 存续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4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或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将本次募集发行的信托单位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申请受托人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2. 信托单位类别及预期年化收益率
信托单位类别 |
第1-2个信托年度预期年化收益率 |
A0 |
6.3% |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来源的不同以及信托单位认购期间的不同等情况确定不同的信托单位在第1-2个信托年度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具体以受托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第二个信托年度的第七个月与未来科学城集团协商确定随后两个信托年度的信托财产运用收益率,若协商不成功,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在该信托年度末提前终止;若协商成功,受托人将于该第七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公告随后两个信托年度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具体以受托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如果同一投资者签署两份以上(含两份)信托合同,认购/申购资金金额不累积计算。
三、 三、 第二次募集的发行规模
1. 第二次募集发行的信托单位,每一份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2. 第二次募集信托单位规模约为【102660】万份。实际募集规模以第二次募集期内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为准。
四、 四、 第二次募集期及募集成功
1. 第二次募集期(即信托计划推介期)为自【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3】月【15】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募集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2.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或分多个销售期募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销售期。
3. 在第二次募集期内,募集的信托单位达到【100】万份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次募集成功。本次募集成功之后,受托人有权随时运用募集的信托资金。推介期内各销售期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于其认购的信托单位计入日起视为认购成功并加入信托计划,享有信托利益。
4. 第二次募集期内,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达到102660万份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推介期提前结束。
5. 各次信托资金运用之日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五、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1. 必备证件
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若委托他人代办的,则代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信托财产专户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须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称: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118 0078 8012 0000 0034;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安华桥支行。
六、 六、 推介期利息的处理
1. 如本次募集成功,对于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自交付日(含该日)起至信托单位计入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收益,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第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支付给受益人。
2. 如本次募集不成功,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含该日)起至退还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银行划款费用从应向各投资者退还的款项中扣除,除此之外产生的其他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1. 信托利益的计算
(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收益的数额,并于核算日对应之分配日以可供分配的货币形式信托财产及各受益人在该核算期可获得的预期信托收益为限向各受益人分配支付对应核算期的信托收益。就各受益人而言,每个核算期内,各受益人持有的在该核算期内存续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对应预期信托收益=该份信托单位×1元×该份信托单位在该核算期内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份信托单位在该核算期的实际存续天数÷365。预期年化收益率在核算期内发生变化的,该核算期内的信托收益应当分段计算。
(2)在信托单位存续期间,如在非核算日,信托计划存在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则受托人有权以届时扣除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和负债后的货币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信托合同签署的顺序向各受益人分配部分或全部信托本金及该部分信托本金自上一个核算日(含)至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信托单位提前终止日(不含)的信托收益,以提前强制赎回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但受托人有权根据届时信托资金情况调整分配顺序;如预计在核算日全体受益人可以实现当期的预期信托收益的情况下仍存在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则受托人有权以届时扣除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和负债、分配完毕受益人的当期预期信托收益后的货币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信托合同签署的顺序向受益人分配部分或全部信托本金,以提前强制赎回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但受托人有权根据届时信托资金情况调整分配顺序。已获分配信托本金而被赎回的信托单位消灭且不再计算信托收益。
(3)就赎回申请人申请赎回且未在集中转让期内转让的信托单位,受托人于赎回开放日对应之分配日以届时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为限向赎回申请人分配其所申请赎回并被受托人接受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以及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信托单位自上一个核算日(含)至该赎回开放日(不含)按该部分信托单位当时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已获分配信托本金而被赎回的信托单位消灭且不再计算信托收益。
(4)若信托计划提前部分终止,按照信托合同签署的顺序进行分配,即签署在先的,优先提前终止其信托单位,签署顺序根据信托合同编号确定;但受托人有权根据届时信托资金情况调整分配顺序。
(5)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之分配日以届时可供分配的货币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向各受益人分配其届时所持信托单位比例对应的剩余信托本金。
2. 特别约定
本募集公告关于“信托利益”、“预期信托利益”、“预期信托收益”、“信托本金”等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八、 八、 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市场风险、受托人管理风险、保管人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预期年化收益率调整的风险、网络风险、资金划付风险、提前终止和延期的风险、担保风险、信托单位提前强制赎回风险、后续到期信托单位受益人的特别风险、经营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请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中“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条款的内容。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委托人已详阅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文件和备查之各项法律文件,且受托人已就上述文件进行充分、完整、并无任何遗漏或误解的说明,委托人对所有条款无异议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关的全部风险。
九、 九、 法律意见书摘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受托人具有发行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项条件均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 十、 说明
1. 本募集公告是《北京信托•稳健资本0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募集公告》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2. 本募集公告未约定事项,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 关于本信托计划的详细信息,请详阅《信托合同》、《北京信托•稳健资本0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北京信托•稳健资本0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约定。
4. 您可以登录我公司网站www.bjitic.com,了解本信托计划运作情况和我公司将推出的其他信托产品信息。如您对本信托计划有疑问或对客户服务有任何要求,请联系我公司客服热线:400-610-8899。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8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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