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城市发展财富20150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项目成立于2016年3月23日,成立总规模为60600万元,信托存续期限为5+1年,项目目前存续规模为60600万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我公司作为受托人向您提示如下事项:
1.现,本信托计划借款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受托人协商本信托计划第3个及第4个信托年度的收益率。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将第3个及第4个信托年度(2018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3日)的预期收益率公布如下:
信托单位类别 |
信托单位分类标准 |
预期一般年收益率 |
A |
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 |
7.8% |
B |
300万元≤认购金额<1000万元 |
8.0% |
C |
1000万元≤认购金额<10000万元 |
8.1% |
D |
10000万元≤认购金额 |
8.3% |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计划赎回日有权赎回信托单位。
按照信托文件赎回期设置,赎回期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第二个、第四个信托年度的第八个月第一个工作日起至该月第十个工作日止的期间或者受托人另行公布的时间,具体由受托人届时发布的公告确定。”(主定义表;1.17条)现受托人决定开立临时赎回申请期间办理投资人赎回相关事宜。
现, 受托人宣告本次信托计划赎回申请期间为2018年【2】月【11】日(含)至2018年【2】月【26】日(含)。本次集中转让期间为2018年【2】月【27】日(含)至2018年【3】月【30】日(含)。在本次集中转让期内,如果同一投资者签署两份以上(含两份)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资金金额可以累积计算。
赎回程序:
(1)受益人申请在集中转让期赎回信托单位的,应于赎回申请期内向受托人书面提交赎回申请书。
(2)受益人未在赎回申请期内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的,视为放弃于紧随此次赎回申请期后的集中转让期内要求赎回信托单位的权利,并且在该集中转让期不得再行申请赎回信托单位。
(3)根据受益人的上述赎回申请,受托人将通过部分缩减信托计划规模对申请赎回的单位进行赎回,并就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超出缩减信托计划规模的部分寻找合格受让方,为提出赎回申请的受益人与合格受让方集中撮合信托受益权转让预约。达成受益权转让预约的受益人与合格受让方须于集中转让期最后一日前(含该日)签署相应的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完毕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受益权转让价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转让方。
您可以登录我公司网站www.bjitic.com,了解我公司将推出的其他信托产品信息。如您对本信托计划有疑问或对客户服务有任何要求,请联系我公司客服热线:400-610-8899、010-59680800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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