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锦星财富201400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6年2月14日提前结束。作为该信托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基本情况
1.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锦星财富201400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4年12月10日;
3. 信托计划规模:总规模约人民币20100万元;
4. 信托计划期限:约4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各类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以相应募集公告内容为准。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5.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或"受托人");
6. 信托计划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7. 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计划资金,向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镇区改造4号地PGZ02-18、PGZ02-28地块二类居住、商业金融用地项目建设。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资金的募集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20100万元存入为本信托开立的信托专户内。信托专户的信息如下:
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0109 0016 1810 554;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大望路支行。
2. 信托资金的运用: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镇区改造4号地PGZ02-18、PGZ02-28地块二类居住、商业金融用地项目建设。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3. 信托资金的管理:
信托期内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正常履行了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责任,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终止
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期限为约4年,如发生信托合同约定情形的,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或延期。2016年2月14日,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完毕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信托合同规定,本信托计划于2016年2月14日提前结束,信托财产专户于2016年4月28日注销。
2. 信托财产归属
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财产已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3. 信托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受托人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 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现金形式交付受益人。
2. 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入共计31,099,538.69元,信托支出共计5,927,594.26元,实现信托收益25,171,944.43元。
本信托计划分配信托利益金额共计226,171,944.43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201,000,000.00元,信托收益25,171,944.43元。本信托计划年收益率均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声明
本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FS:PAGE]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事务清算报告送达后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就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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