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睿盈八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6年2月8日到期结束。作为该信托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基本情况
1. 信托计划名称:睿盈八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3年2月8日;
3. 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总规模人民币5.1亿元,优先级规模4.5亿元,其中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募集规模1.8亿元,B类优先级第一期信托单位的募集规模2.7亿元,B类优先级第二期信托单位的募集规模为1.88亿元,优先级信托单位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募集;次级信托单位的募集规模为人民币0.6亿元,全部由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定向认购;
4. 信托计划期限:项目总期限为3年,其中优先级A类期限为18+12个月,优先级B类为开放期设置,第一期和第二期的期限均为18个月,优先级A类和B类第一期满12个月可以提前结束;
5.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或"受托人");
6. 信托计划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7. 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计划资金,投资收购嘉盛公司合法享有的标的合同收益权。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若有闲置/剩余资金,受托人有权运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资金的募集
委托人将累计募集的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69800万元存入为本信托开立的信托专户内。其中次级信托资金6000万元,优先级A类信托资金1.8亿元,优先级B类第一期2.7亿元,优先级B类第二期1.88亿元。信托专户的信息如下:
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0779 1010 9001 6181 0222;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
2. 信托资金的运用:
嘉盛公司与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就南京市浦口新城中心大道(东延)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签订了《浦口新城中心大道BT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标的合同"),本信托计划募集的全部资金投资收购嘉盛公司合法享有的标的合同收益权。
3. 信托资金的管理:
信托期内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正常履行了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责任,本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终止
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期限为9年,如发生信托合同约定情形的,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或延期。2016年2月8日,嘉盛公司支付完毕全部收益,根据信托合同规定,本信托计划于2016年2月8日结束,信托财产专户于2016年4月29日注销。
2. 信托财产归属
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财产已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3. 信托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受托人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 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现金形式交付受益人。
2. 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入共计146,258,964.94元,信托支出共计52,175,722.20元,实现信托收益94,083,242.74元。
[FS:PAGE]本信托计划分配信托利益金额共计792,083,242.74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698,000,000.00元,信托收益94,083,242.74元。本信托计划年收益率均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声明
本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事务清算报告送达后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就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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