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睿盈十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于2016年1月20日提前结束。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睿盈十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3年4月26日。
3. 信托计划的规模:成立规模人民币8亿元。
4. 信托计划的期限:信托计划存续期为3年,可提前结束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2016年1月20日,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全部信托单位。
5. 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投资")持有的北京长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兴业")50%股权的收益权。
6.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7. 信托计划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8. 信托账户: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0109 0016 1810 338;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
9. 信托经理:张昕。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和管理
1. 信托资金的募集
信托计划共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80000万元,其中A类信托单位共30000万元,B类信托单位共20000万元,C类信托单位共7000万元,D类信托单位共23000万元。全部信托单位均向合格投资人公开募集。
2. 信托资金的运用
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受让长安投资持有的长安兴业50%股权的收益权。
3. 信托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于2013年4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北京信托·睿盈十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由受托人出具划款指令,该行负责审核、办理信托资金的收付,核对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并出具保管报告。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为3年,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结束。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函,并于2016年1月20日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及相应收益,信托计划满足提前终止条件,于2016年1月20日提前全部结束。
2.信托计划清算
就本信托计划事务,北京信托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入249,714,720.95元,信托支出58,951,183.24元,实现信托收益共计190,763,537.71元。
本信托计划分配信托利益共计990,763,537.71 元。其中包括:分配信托资金本金800,000,000.00元,信托收益190,763,537.71 元。本信托计划年收益率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声明
受托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就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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