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春华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6年3月22日提前结束。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春华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规模:信托计划总规模为人民币775,000,000元,其中第一期募集规模205,680,000元,第二期募集规模154,000,000元。第三期募集规模140,320,000.00元,第四期募集规模275,000,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第一至第三期存续期限为2年,即每期信托资金运用期限为两年,每期所募集信托份额分期进行资金运用,信托计划成立满18个月后,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其中第一期成立于2013年6月17日,于2015年6月17日到期结束;第二期成立于2013年6月21日,于2015年6月21日到期结束;第三期成立于2013年6月28日,于2015年6月28日到期结束。本信托计划第四期期限为16个月,不超过18个月,成立于2015年8月11日,于2016年3月22日提前结束。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北京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购买国内三甲医院为应付方的应收账款,并多次运用。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标的应收账款的收益,该应收账款为国内三甲医院因购买供应商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商品,通过延期付款方式与供应商进行结算而产生的应收而未收款项。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并分期进行资金运用。
信托收益分配:第一至第三期优先级信托份额在其存续期满12个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及该期优先级信托份额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分别获取信托利益的分配;第四期优先级信托份额在其存续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获取信托利益的分配;次级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账户: 户 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0109 0016 1810 966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华贸中心支行
信托经理:王坤、李立慧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信托资金的募集
第一期于2013年6月17日募集结束,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05,680,000元;第二期于2013年6月21日募集结束,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54,000,000元;第三期于2013年6月28日募集结束,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40,320,000.00元。第四期募集于2015年8月11日结束,共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75,000,000.00元。
2.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标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并签署《收益权转让合同》、《质押合同》、《质押登记合同》和《监管协议》;同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标的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
3.信托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资金信托保管合同》,由受托人出具划款指令,该行负责审核、办理信托资金的收付,核对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并出具保管报告。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终止
本信托计划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分别于2015年6月17日、2015年6月21日、2015年6月28日到期结束,第四期于2016年3月22日提前结束。
2.信托清算
[FS:PAGE]就本信托计划事务,北京信托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
信托利益按信托年度分配,各期募集的信托资金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向该期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信托利益分配情况
截至信托专户撤销日(2016年5月5日),本信托计划共产生信托收入243,539,752.79元其中投资收益243,261,601.10 元,利息收入278,141.69元;共产生信托支出27,530,931.06元,其中受托人报酬共26,802,384.36元,托管费679,772.74 元,其他费用48,773.96 元。信托净利润共216,008,821.73元,我公司向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本金775,000,000元,信托收益216,008,821.73 元。
五、声明
受托人遵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就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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