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春华财富201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尊敬的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春华财富201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已于2017年2月27日到期终止,我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现出具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一、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春华财富201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4年11月21日。
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30亿元。
信托期限:预计为33个月。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受让由平安银行持有的信用卡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的收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0亿元;闲置资金可根据财务顾问的指令,投资于同业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理财产品。
信托利益的分配: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型信托单位的分配顺位及存续期不同,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顺序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各类型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于其存续期间的各核算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保管人: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信托经理:罗娅妮
二、 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返还:
2014年11月21日,四名机构委托人合计交付人民币300000万元,本信托项目成立。
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资金已全部受让由平安银行持有的信用卡资产的收益权;根据财务顾问的指令,信托账户内的部分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同业存款。
2.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第11.2条等相关约定,本信托计划于2017年2月27日到期终止。
2. 信托财产的归属
根据信托合同第11.2.7条之约定,信托计划终止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并向全部受益人足额分配相应的预期信托利益后的剩余部分,连同信托计划终止日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作为浮动报酬归属于服务机构。
3. 信托计划的清算
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成立了信托计划清算小组,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本信托计划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四、 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
1. 分配方式
根据信托合同第11.3之规定,各类型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于其存续期间的各核算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受托人以每个核算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不含浮动报酬)和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以下简称“可分配信托利益”)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如当个核算日的可分配信托利益金额无法满足当个核算日应分配的信托利益时,未获分配的部分信托利益顺延至下一个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以此类推,直至其预期信托利益获得足额分配之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以先至者为准)止,延期期间不计算收益。信托计划终止日预期信托利益仍未获得足额分配的,委托人/受益人无权要求补足。
根据信托合同第11.2.7之规定,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并向全部受益人足额分配相应的预期信托利益后的剩余部分,连同信托计划终止日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作为浮动报酬归属于服务机构。
2. 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入268,399,044.75元,支付信托费139,964,729.68元,实现信托收益共计128,434,315.07元。
本信托计划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共计3,128,434,315.07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3,000,000,000.00 元,信托收益128,434,315.07元。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获得分配的年收益率达到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 声明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资金信托合同》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在本信托计划事务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益人对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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