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北京信托·鑫丰理财20140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尊敬的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鑫丰理财20140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已于2016年7月18日到期终止,我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现出具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一、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鑫丰理财20140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4年4月29日。
信托计划规模:总规模人民币1.47亿元。
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成立于2014年4月29日,前两期销售期募集的信托单位的期限为自该销售期募集资金运用之日起至该期销售期资金运用满12个月后的对月对日为止;后两期销售期信托单位经委托人同意,延期一年结束。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本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将用于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计划利益核算日为最后一个销售期资金运用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各销售期资金运用满12个月之日。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分别于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分配信托利益。
在信托终止(含届满终止及提前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顺序(如同一顺序各项不能得到足额支付,则按照该顺序各项应受偿金额的比例进行支付)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 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各项税费(如有);
(2) 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除超额信托报酬外的应付未付的全部信托费用及负债;
(3) 剩余货币形式信托财产向持有信托单位的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以达到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信托利益金额为限;
(4) 剩余非现金信托财产以现状向全体受益人按照其认购的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受托人向全体受益人发送《转让通知书》后即视为信托资产(非现金)全部分配完毕。
(5) 向受托人分配超额信托报酬(如有)。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信托计划保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经理:毛文娜
二、 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返还:
本信托计划共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4700万元。
本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用于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第12.1至12.3条等相关约定,本信托计划已于2016年7月18日到期终止,受托人按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现状返还。
2. 信托财产的归属
根据信托合同第12.5条之约定,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归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享有。
3. 信托计划的清算
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成立了信托计划清算小组,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本信托计划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四、 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
1. 分配方式
根据信托合同第8.1条之规定:
(1)信托受益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除非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以现状分配形式发放。
(3)每一信托受益人按照其当期信托利益分配上限占全部信托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分配上限总和的比例分享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在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5)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就受益人需缴纳的税项,受托人不负责代扣代缴。信托计划期间的营业税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负代扣代缴义务。如遇法律法规调整,按调整后的新规定执行。
2. 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入11,965,213.98元,支付信托费1,158,213.98元,实现信托收益共计10,807,000.00元。
本信托计划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共计157,807,000.00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147,000,000.00 元,信托收益10,807,000.00 元。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获得分配的年收益率达到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 声明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资金信托合同》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清算报告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受益人对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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