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锦星财富201400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已于2017年4月24日到期终止,我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现出具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一、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锦星财富201400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4年12月19日。
信托计划规模:总规模人民币6亿元。
信托期限:信托计划总期限约4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信托计划可以分期募集,每期募集资金的期限为自该期资金募集完成之日起1年,受托人有权决定提前结束或将该期限延长1年。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受托人决定本信托计划第二个募集期的预计到期日延长一年。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信托资金用于按照《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合同》的规定、自三亚海棠养生社区开发有限公司处受让三亚市海棠湾镇林旺南、林旺北的安置房建设项目资产的优先收益权。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受托人有权将闲置/剩余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受托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运作情况采取出售、出租等方式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在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10个(含本数)工作日内分配一次信托利益。信托利益核算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日期:(1)每期资金募集完成之日起满1年之日;(2)信托计划终止日(含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账户资金情况调整核算日。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保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信托经理:孔盈
二、 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返还: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受托人已将全部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60,000万元向三亚海棠养生社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价款,三亚海棠养生社区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该笔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价款用于本项目建设。
三亚海棠养生社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归还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价款7940万元,于2016年5月28日归还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价款64,466,588.93元,于2016年11月10日归还项目优先受益权转让价款34,053,411.07,于2017年1月23日归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422,080,000.00元。
2.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第10.1条等相关约定,本信托计划已于2017年4月24日到期终止,并已于2017年8月3日撤销信托财产专户。
2. 信托财产的归属
根据信托合同第10.3.1条之约定,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信托合同“信托利益的分配”条款的约定进行分配。根据信托合同9.3之约定分配顺序为:向受托人支付以固有财产垫付的因本信托计划产生的相关费用;支付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款、规费;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第三人负债(如有);向受益人分配当期的信托收益;向受益人支付到期的信托本金(如有);剩余信托财产计入受托人信托报酬。
3. 信托计划的清算
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成立了信托计划清算小组,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本信托计划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四、 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
1. 分配方式
各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信托利益。
受托人以届时扣除信托费用和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在分配日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 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入160,832,813.68元,支付信托费47,404,073.10元,实现信托收益共计113,428,740.58元。
本信托计划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共计713,428,740.58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600,000,000.00 元,信托收益113,428,740.58元。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获得分配的年收益率达到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 声明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资金信托合同》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清算报告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受益人对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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