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城市发展财富201500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已于2018年1月13日提前终止,我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现出具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一、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城市发展财富201500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6年1月13日。
信托计划规模:总规模60000万元,分期募集。
信托期限:6年,自2016年1月13日开始计算。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北京信托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向扬州广贸物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支付“扬州市商贸物流园中心河拓浚整治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及有关费用。
信托利益的分配:本信托计划下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分配,由受托人在每个分配日(指每个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划付至相应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核算日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12个月之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含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信托专户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三元支行
账号:696394825
信托经理:吴丹
二、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返还: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受托人已将全部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60,000万元向扬州广贸物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支付“扬州市商贸物流园中心河拓浚整治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及有关费用。
扬州广贸物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归还全部信托贷款。
2.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 三、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第10.1条等相关约定,本信托计划已于2018年1月13日提前终止。
2. 信托财产的归属
根据信托合同第10.3.1条之约定,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信托合同“信托利益的分配”条款的约定进行分配。根据信托合同9.3之约定分配顺序为:向受托人支付以固有财产垫付的因本信托计划产生的相关费用;支付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款、规费;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第三人负债(如有);向受益人分配当期的信托收益;向受益人支付到期的信托本金(如有);剩余信托财产计入受托人信托报酬。
3. 信托计划的清算
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成立了信托计划清算小组,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本信托计划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四、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
1. 分配方式
各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信托利益。
受托人以届时扣除信托费用和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在分配日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 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入57,007,751.57元,支付信托费7,925,184.80元,实现信托收益共计49,082,566.77元。
本信托计划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共计649,082,566.77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600,000,000.00 元,信托收益49,082,566.77元。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获得分配的年收益率达到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 五、声明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资金信托合同》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清算报告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受益人对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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