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低碳财富·绿色照明六号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已于2018年3月30日提前终止,我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现出具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一、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低碳财富·绿色照明六号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4年9月30日。
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下总份数约为850万份。信托单位分为A、B两类,其中,A类信托单位面向社会投资人发行,以货币资金认购,规模为535万元;B类信托单位面向深圳聚能发行,以合同收益权B认购,规模315万份。
信托期限:信托计划期限为8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届满4年,全部A类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信托计划可提前结束。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与深圳市聚能环保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聚能”)签署《合同收益权转让协议》,并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级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受让深圳聚能享有的合同收益权A,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因享有合同收益权而获得节能效益分享款及其他收益实现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利益的分配: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利益分配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六个月届满之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单位分配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天,受托人在支付日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信托专户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门支行
账号:692171139
信托经理:季涛
二、 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返还:
2014年9月30日,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优先级信托资金已全部支付至深圳聚能账户用于受让深圳聚能享有的合同收益权A。
深圳市聚能环保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归还全部剩余信托贷款。
2.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第10.1条等相关约定,本信托计划已于2018年3月30日提前终止。
2. 信托财产的归属
根据信托合同第10.3条之约定,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信托合同“信托利益的分配”条款的约定进行分配。根据信托合同9.3之约定分配顺序为:向受托人支付以固有财产垫付的因本信托计划产生的相关费用;支付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款、规费;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第三人负债(如有);向A类受益人分配当期的信托收益;向A类受益人支付到期的信托本金;向A类受益人分配当期归属于A类受益人的超额收益(即信托计划超额收益的50%)(如有);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给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如有);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分配日,剩余非货币形式信托财产以现状形式向B类受益人分配。
3. 信托计划的清算
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成立了信托计划清算小组,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本信托计划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四、 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
1. 分配方式
各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信托利益。
受托人以届时扣除信托费用和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在分配日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 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入1,871,216.07元,支付信托费416,462.50元,实现信托收益共计1,454,753.57元。
本信托计划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共计9,954,753.57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8,500,000.00 元(A类资金信托535万元,B类财产权信托315万份),信托收益1,454,753.57元。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获得分配的年收益率达到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 声明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资金信托合同》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清算报告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受益人对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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