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信托知识百问百答(八十一)~(八十五)

2021年01月28日



(八十一)什么是卖出回购?信托公司可以用这种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吗?



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卖出回购”,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先行卖出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特定资产(国债、股票等),再按固定的价格在到期日从交易对手处将该项特定资产买回的资金融通行为,其本质是交易对手利用特定资产进行融资。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八十二)如何识别和防范金融诈骗?



答: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有以下三种:一是集资诈骗,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较大数额资金。二是网络诈骗,借助网络、利用数字化工具,适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网络使用者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信用卡号、银行卡号、网络密码等信息,进行诈骗活动。三是电话诈骗,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例如传递虚假中奖、短信打款、电话欠费、购车退税等信息。犯罪分子一般冒充受害者的亲戚、同学或朋友,通过套话骗取受害者的信任。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消费者投资的方式也越发多样、便捷,现代金融诈骗往往披着网络化、高端化、“合法”化等特征,且往往规模巨大,通常会形成“黑色产业链”环环相扣。信托消费者在认购信托产品时,如果选择汇款,应注意识别核对信托公司的账户名称;如果选择电子签约,谨防不法分子盗用信托公司的官方或APP并冒用其名称、logo等现象发生;还要警惕假借信托公司员工名义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外推介、宣传或销售非信托公司的金融产品等行为。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认真鉴别,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不法单位和个人的诈骗行为。



(八十三)某信托公司说想收集我的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调查,可信吗?我可以拒绝提供吗?



答: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所以在确定该信托公司真实营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八十四)信托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我的风险评估过期了,这是什么意思?



答:风险评估也叫风险测评,是信托公司在向消费者推介产品前,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以便“了解客户”,向客户推介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不向客户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范围的产品。风险评估的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应该进行重新测评。



(八十五)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信托赔偿准备金?



答: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使用固有财产赔偿的,通常最先使用的就是信托赔偿准备金。



(文章来源:信托业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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