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信托知识百问百答(九十一)~(九十五)

2021年03月01日


(九十一)什么是业绩比较基准?信托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一定可以达到吗?



答:业绩比较基准是指发行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根据产品或者投资管理人往期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历史业绩,而计算出来的金融消费者可能获得的预估收益。业绩比较基准只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并不代表实际一定能达到的收益。



(九十二)信托产品的收益一般多久分配一次?



答:信托产品收益的分配周期在签订合同时,会在信托合同里写明,常见的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和到期后一次性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时,信托公司将信托产品所取得的收益,在约定的分配周期以现金形式直接分配给消费者。



(九十三)能否在信托产品到期前收回本金和收益?



答:消费者有两种情况可以提前收回本金和收益:(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转让人与受让方商定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划转资金后,转让行为生效。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信托产品到期前的流动性需求。(2)信托产品提前终止。这种情况下一般为发生了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事由,由信托公司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受益人可以提前收回本金及收益。但这种选择方式的主动权通常由信托公司掌握。上述情况针对的是封闭式产品,如果是开放式产品,消费者可以在产品开放期选择赎回信托份额,实现在信托产品到期前的退出分配。



(九十四)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要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清算报告需至少包括:(1)信托的基本信息;(2)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情况;(3)信托收益情况及分配情况;(4)清算报告异议期限及受托人解除责任声明;(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九十五)信托产品风控措施中,若对手方无固定资产可以做抵押,还能采取什么措施?
 


答:信托产品设计之初,为降低产品投资风险,通常会设置抵押、质押、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在风控措施设计与选择上,若对手方无固定资产做抵押,可以采取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融资方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法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措施,以控制产品投资风险。



(文章来源:信托业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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