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信托知识百问百答(九十六)~(一百)

2021年03月08日

 

(九十六)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

答:信托产品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信息披露:一是产品推介信息。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二是产品成立信息。集合信托计划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该集合信托计划下的设立情况向投资人进行披露。主要内容包括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情况、信托计划规模、合同份数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等。三是产品管理信息。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按季度制作信托资金运用的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当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时,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及时向受益人披露。最后,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出具信托项目的清算报告等。

 

(九十七)听说信托财产具有破产隔离优势,那么信托财产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强制执行吗?

答:分情况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信托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以上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九十八)什么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答: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通过发行股票或单位受益凭证来募集消费者资金,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定期分配给消费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可以理解为“所谓REITs就是房地产资产的IPO”。简言之,即通过金融技术将流动性差的房地产资产予以份额化,成为具有高流动性的REITs份额,消费者通过认购份额获得收益分红。不过,REITS虽然主要投资于房地产领域,但是也投资于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数据中心等基建类的领域,我国目前试点落地的基础设施REITs就是采用这种投资方向。

 

(九十九)信托公司如何落实“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信托文化?

答:根据《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应制定完善符合信托文化和受托责任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将良好信托文化贯穿于信托业务各个环节:(1)在信托产品设计环节,信托公司应确保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全面开展尽职调查,强化项目审核评审,做实风险缓释措施。(2)在信托产品销售环节,信托公司应依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向投资者提供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3)在信托项目运营管理环节,信托公司应妥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4)在信托财产出现风险时,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保障受益人利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百)如果某信托公司私下跟消费者签订保本协议,那么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九十二项的规定,保底或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果信托公司与信托消费者并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保底或者刚兑条款,不管形式如何,均认定无效。

 

(文章来源:信托业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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