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您好!我公司已设立“北京信托•润昇财富57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成立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现将本信托计划第3个募集期募集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简介
计划名称 |
北京信托•润昇财富57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计划类型 |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产品风险等级 |
中风险(R3) |
受托人 |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信托规模 |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300,000,000份,信托计划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信托计划及第i期信托单位的具体规模以最终实际募集的规模为准。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期募集的信托单位的规模,第i期募集的信托单位的规模、类型、期限由受托人公布的第i期信托单位募集公告确定。信托计划的规模可能因信托单位的注销而相应变化,以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准。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0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至全部信托单位到期日止。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均为不超过18个月,自各期首个信托单位计入日起计算,并且各期信托单位期限预计届满日不得晚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届满20个月。各期募集的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以受托人届时发布的相应募集公告为准。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如果由于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监管要求等原因,致使信托计划不能存续时,则信托计划终止。 |
信托单位 |
信托受益权等额划分为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不做结构化设计。 |
投资方向 |
受托人以信托资金按照1:1的比例分别同步向盐城市都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建设”)和东台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文旅”)发放信托贷款,由都市建设和东台文旅将贷款资金分别用于置换自身及其子公司有息债务以及受托人认可的其他用途。闲置或剩余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资管产品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
募集 |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分期募集。 |
风险控制 |
城南开投作为保证人与受托人签署《保证合同1》,就都市建设在《信托贷款合同1》项下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受托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东台城投作为保证人与受托人签署《保证合同2》,就东台文旅在《信托贷款合同2》项下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受托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利益分配 |
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计划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分配,由受托人在每个信托利益分配日划付至相应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各期信托单位单独核算,对各期信托单位而言,核算日指该期首个信托单位计入日起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该期信托单位期限届满日(含该期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全部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不含部分提前终止日,下同),以及受托人确定的其他日期。对各期信托单位而言,分配日指该期信托单位每个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受托人收到都市建设和/或东台文旅提前部分支付的第i期信托单位对应该期信托贷款本息或者其他信托财产变现款项的,在计提/支付完毕拟提前终止的该期信托单位应当承担的信托费用(业绩报酬等浮动费用除外)、信托税费和负债后,受托人有权按受益人实际持有的该期信托单位份额占该期信托单位存续总份额的比例向该受益人分配该期信托单位部分信托本金,并分配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注销相应的信托单位;受托人于该部分信托单位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该部分信托单位终止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
二、第3个募集期募集发行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
1、存续期限:本募集期内募集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自本期首个信托单位计入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届满18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止。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或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将信托单位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2、信托单位类别及业绩比较基准(为避免歧义,下述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信托单位类别 |
认购/申购资金金额 |
业绩比较基准 |
C1 |
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 |
【4.0】%/年 |
C2 |
300万元(含)以上 |
【4.2】%/年 |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调整;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同一募集期内追加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资金金额累积计算(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不一致的除外);若投资者在非同一募集期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资金金额不累积计算。
三、第3个募集期募集的发行规模
1、第3个募集期募集发行的信托单位,每一份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2、第3个募集期募集信托单位规模约4730万份。实际募集规模以信托计划募集期内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为准。
四、第3个募集期的募集情况
1、第3个募集期为自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3月31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募集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2、本次募集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或分多个销售期募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销售期/募集期。
3、在本次募集期内,代销机构代理收取的投资人资金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且代销机构已按《代理推介协议》约定将前述代理收取的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后,受托人有权宣布本次募集成功。本次募集成功后,受托人有权随时运用募集的信托资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于其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计入日起视为认购/申购成功并加入信托计划,享有信托利益。
4、本次募集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宣布本次募集期提前结束。
5、信托计划的成立时间以受托人发布的信托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6、如果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而募集的信托单位不足500万份,则本次募集不成功。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
1、认购/申购金额要求
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交付的单笔认购/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超出部分以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投资者申购前已持有信托计划同一期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再次申购本募集期信托单位交付的单笔申购资金不低于10万元,超出部分以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投资者申购前未持有同一期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购某期信托单位交付的单笔信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超出部分以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受托人可调整投资者认购/申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或受托人自助平台(https://selfhelp.bjitic.com:8443/)或“北京信托财富”app上公告。
2、签约
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本募集期信托单位的,应签署除《信托单位追加申购书》之外的其他全部信托文件;投资者申购前已持有本募集期信托单位的,则追加申购信托单位时可选择只签署《信托单位追加申购书》或者签署两份以上(含两份)信托文件(《信托单位追加申购书》除外)。
3、必备证件
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若委托他人代办的,则代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需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信托财产专户
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称: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6050000001334064
推介期利息的处理
如本次募集成功,对于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申购资金,自交付日(即认购/申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该日,下同)起至信托单位计入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收益,由受托人在该信托单位计入日后本期信托单位的第一个分配日支付给受益人。
如本次募集不成功,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含该日)起至退还日(即认购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划出之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银行划款费用从应向各投资者退还的款项中扣除,除此之外产生的其他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如通过代销机构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按照与代销机构签订的《代理推介协议》将前述款项和利息划付至代销机构收付账户之日,即意味着向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受益人返还完毕相应款项及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如因代销机构未经委托人/受益人授权擅自冻结、划转资金等造成争议和纠纷,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与代销机构解决,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
1、信托利益的计算
(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各期信托单位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收益的数额,并于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分配日向各期受益人分配支付对应核算期可获得的信托收益。就各期受益人而言,各期信托单位的每个核算期内,受托人以届时扣除各期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费用(不含业绩报酬等浮动费用)、信托税费和负债后的现金形式的该期信托财产为限向其分配信托利益。就各期受益人而言,每个核算期内,受益人持有的各期信托单位对应可获得的信托收益不超过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该受益人持有该期信托单位的信托本金余额×其持有该期信托单位在该核算期内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其持有该期信托单位在该核算期内的实际存续天数÷365。业绩比较基准、该期信托单位的信托本金余额在核算期内发生变化的,该核算期内的信托收益应当分段计算。
其中,信托本金余额是指相对于某一日期的各期信托单位而言,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已经交付给受托人的各期信托本金金额减去该期信托单位所有已获分配的该期信托本金金额后的余额。
受托人收到都市建设和/或东台文旅提前部分支付的第i期信托单位对应该期信托贷款本息或者其他信托财产变现款项的,在计提/支付完毕拟提前终止的该期信托单位应当承担的信托费用(业绩报酬等浮动费用除外)、信托税费和负债后,受托人有权按受益人实际持有的该期信托单位份额占该期信托单位存续总份额的比例向该受益人分配该期信托单位部分信托本金,并分配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注销相应的信托单位;受托人于该部分信托单位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该部分信托单位终止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2)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于各期信托单位期限届满日对应之分配日以该期届时可供分配的货币形式信托财产为限按照该期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数量占该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向本期各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
2、特别约定
如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按照与代销机构签订的《代理推介协议》将信托利益划付至代销机构收付账户之日,即意味着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受益人实现了相应金额的信托利益。如因代销机构未经委托人/受益人授权擅自冻结、划转资金等造成争议和纠纷,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与代销机构解决,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募集公告关于“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信托本金”、“业绩比较基准”等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本募集公告项下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受托人对信托收益的保证,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向受益人保证其信托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信托计划实际收益率有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在严重发生相关风险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发生本金亏损,实际收益率为负。
七、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市场风险、受托人管理风险、保管人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净值化管理与估值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网络风险、电子交易渠道的风险、资金划付风险、提前终止和延期的风险、担保风险、共同管理风险、代销机构推介风险、后续信托单位受益人的特别风险、组合运用信托资金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请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中“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条款的内容。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委托人已详阅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文件和备查之各项法律文件,且受托人已就上述文件进行充分、完整、并无任何遗漏或误解的说明,委托人对所有条款无异议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关的全部风险。
八、法律意见书摘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受托人具有发行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项条件均符合《信托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说明
1、本募集公告是信托文件的组成部分,本募集公告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北京信托•润昇财富57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简称“《信托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2、本募集公告未约定事项,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关于本信托计划的详细信息,请详阅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单位追加申购书(如有)等信托文件的约定。
4、您可以登录我公司财富APP或自助服务系统,了解本信托计划运作情况和我公司推出的其他信托产品信息。如您对本信托计划有疑问或对客户服务有任何要求,请联系您的专属理财顾问或致电我公司客服热线:400-610-8899。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