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财富三号瑞信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0年3月16日终止。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财富三号瑞信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成立日:第一期31,273万元于2008年3月27日成立,并于2008年4月3日追加18727万元
3.信托计划规模:50000万元
4.信托计划期限;两年
5.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将信托资金用于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并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6.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或"受托人")
7.信托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共募集信托资金50000万元,存于信托专户内。
本信托计划信托专户名称: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中粮广场支行;
银行账号:7112610186800000431
2.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项目公司股东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弘泽")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受让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以下简称"该等股权"),以信托财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将其余信托财产全部用于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同时,天津弘泽与受托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II》,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前按《股权转让协议II》约定的价格受让该等股权,向受托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天津弘泽或其指定第三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II》的约定,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可提前受让该等股权,本信托可因此而提前终止。天津弘泽或其指定第三方未按《股权转让协议II》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受托人可通过向第三方转让的方式获得转让价款,将该等转让收入作为信托利益来源。
3.信托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派出了外派财务人员,监管信托资金的使用,了解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销售情况,对项目实施了全过程监控和管理。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
根据《财富3号瑞信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信托计划的变更、撤销、终止与信托财产的清算、归属"中第(一)款-第3项(1)的约定,当"项目投资全部收回,受托人决定终止"时,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本信托计划于2010年3月16日提前终止,并于2010年3月15日在公司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2.信托财产归属
依照本信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进行了分配。
3.信托计划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受托人于2010年5月10日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受托人将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在其营业场所和其公司网站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公告。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现金形式分配受益人。
2.分配金额
[FS:PAGE]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转让价款的溢价收益。截止2010年5月9日,收到投资收益156,795,200.00元,利息收入208,809.51元。信托支出共计24,357,404.76元,信托收益132,646,604.75元。
本信托计划可供分配信托利益金额共计632,646,604.75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500,000,000元,信托收益132,646,604.75元。本信托计划年收益率均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
3.分配时间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受托人进行了两次信托财产的分配,均达到了预期收益率。具体分配如下:
(1) 2009年4月8日,将信托收益:67,472,600.00元及发行期利息:1,400,520.31元划入各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 2010年3月16日,将信托本金:500,000,000.00元、信托收益:65,174,004.75元划入各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声明
至2010年5月10日,受托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就本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请您及时核查资金到账情况,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公司财富管理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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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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