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
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3、会议召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受益人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会议的召开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代表该信托计划百分之九十九点四七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了本次受益人大会。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受益人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30,400,000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信托单位份额的100%;反对票0份。
四、大会决议内容:
经全体受益人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同意设立开放期
1、同意
2、开放日内,原信托单位持有人可以向本信托计划追加信托资金,追加资金封闭期半年,半年后可全部或部分赎回。追加资金账户即信托专户: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三元支行
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账号:0129014040000263
3、原信托单位持有人追加信托资金为10万元的整数倍,不得高于3亿元人民币。
4、赎回相关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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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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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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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划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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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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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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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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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信托划款日指受托人将信托利益交付委托人之日。上述日期安排将根据特殊事件进行调整,由原信托单位持有人与信托公司本着商业信用的原则确定。委托人需在赎回申请日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信托单位遵循“先入先出”原则。
(二)同意补充信托利益核算和分配方式
1、开放日之前申购中签的新股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初始信托资金所有;开放日之后申购中签的新股产生的收益,按照初始资金及本次开放日追加资金的比例分配。
2、初始信托资金的信托收益在
3、赎回信托资金的信托收益按所享有已售出的中签新股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分配。
(三)同意调整信托报酬和信用增级费的核算
1、受托人报酬
原信托合同中受托人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变,由于信托期限延长,调整受托人报酬的提取时间为
2、信用增级费
对于原信托单位持有人追加的信托资金,不再设立信用增级,因此取消对此部分资金1%的信用增级费用。
3、销售服务费
对于原信托单位持有人追加的信托资金,增收不超过0.6%的销售服务费。
该决议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FS:PAGE]合同(第一期)》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说明书(第一期)》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全体受益人和受托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决议未约定的,以《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一期)》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说明书(第一期)》的约定为准,本决议与上述文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决议的约定为准。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的规定。代表该信托计划百分之九十九点四七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了本次受益人大会;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审议事项获得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律师认为,受益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程序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的规定,其形成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
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3、会议召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受益人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会议的召开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代表该信托计划百分之百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了本次受益人大会。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受益人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31,000,000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信托单位份额的100 %;反对票0份。
四、大会决议内容:
经全体受益人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同意设立开放期
1、同意
2、开放日内,原信托单位持有人可以向本信托计划追加信托资金,追加资金封闭期半年,半年后可全部或部分赎回。追加资金账户即信托专户: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三元支行
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账号:0129014040000271
3、原信托单位持有人追加信托资金为10万元的整数倍,不得高于3亿元人民币。
4、赎回相关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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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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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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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划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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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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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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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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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信托划款日指受托人将信托利益交付委托人之日。上述日期安排将根据特殊事件进行调整,由原信托单位持有人与信托公司本着商业信用的原则确定。委托人需在赎回申请日[FS:PAGE]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信托单位遵循“先入先出”原则。
(二)同意补充信托利益核算和分配方式
1、开放日之前申购中签的新股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初始信托资金所有;开放日之后申购中签的新股产生的收益,按照初始资金及本次开放日追加资金的比例分配。
2、初始信托资金的信托收益在
3、赎回信托资金的信托收益按所享有已售出的中签新股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分配。
(三)同意调整信托报酬和信用增级费的核算
1、受托人报酬
原信托合同中受托人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变,由于信托期限延长,调整受托人报酬的提取时间为
2、信用增级费
对于原信托单位持有人追加的信托资金,不再设立信用增级,因此取消对此部分资金1%的信用增级费用。
3、销售服务费
对于原信托单位持有人追加的信托资金,增收不超过0.6%的销售服务费。
该决议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二期)》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说明书(第二期)》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全体受益人和受托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决议未约定的,以《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二期)》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说明书(第二期)》的约定为准,本决议与上述文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决议的约定为准。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的规定。代表该信托计划百分之百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了本次受益人大会;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审议事项获得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百通过。律师认为,受益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程序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的规定,其形成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期)
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3、会议召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受益人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会议的召开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代表该信托计划百分之百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了本次受益人大会。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受益人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期)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30,500,000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信托单位份额的99.62 %;反对票500,000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信托单位份额的0.38%。
四、大会决议内容:
经全体受益人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同意设立开放期
1、同意
2、开放日内,原信托单位持有人可以向本信托计划追加信托资金,追加资金封闭期半年,半年后可全部或部分赎回。追加资金账户即信托专户: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三元支行
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账号:0129014040000280
3、原信托单位持有人追加信托资金为10万元的整数倍,不得高于3亿元人民币。
4、赎回相关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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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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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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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划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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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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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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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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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信托划款日指受托人将信托利益交付委托人之日。上述日期安排将根据特殊事件进行调整,由原信托单位持有人与信托公司本着商业信用的原则确定。委托人需在赎回申请日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信托单位遵循“先入先出”原则。
(二)同意补充信托利益核算和分配方式
1、开放日之前申购中签的新股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初始信托资金所有;开放日之后申购中签的新股产生的收益,按照初始资金及本次开放日追加资金的比例分配。
2、初始信托资金的信托收益在
3、赎回信托资金的信托收益按所享有已售出的中签新股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分配。
(三)同意调整信托报酬和信用增级费的核算
1、受托人报酬
原信托合同中受托人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变,由于信托期限延长,调整受托人报酬的提取时间为
2、信用增级费
对于原信托单位持有人追加的信托资金,不再设立信用增级,因此取消对此部分资金1%的信用增级费用。
3、销售服务费
对于原信托单位持有人追加的信托资金,增收不超过0.6%的销售服务费。
该决议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三期)》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说明书(第三期)》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全体受益人和受托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决议未约定的,以《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三期)》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说明书(第三期)》的约定为准,本决议与上述文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决议的约定为准。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期)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的规定。代表该信托计划百分之百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了本次受益人大会;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审议事项获得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99.62%通过。律师认为,受益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程序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的规定,其形成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四期)
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3、会议召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受益人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会议的召开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代表该信托计划百分之九十九点六二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了本次受益人大会。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受益人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四期)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31,500,000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信托单位份额的100 %;反对票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