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创赢二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0年7月23日终止。我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创赢二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生效日:2008年7月23日
3. 信托计划规模:4000万元人民币
4. 信托计划期限:二年
5. 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用途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北京信托的专业理财优势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以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确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受益人谋求信托利益的最大化。
6. 信托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或"受托人")
7. 保管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积水潭支行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信托资金用于向北京巨鹏投资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该公司将此笔资金投入重油贸易业务,作为其贸易流动资金。北京巨鹏投资公司将其投资开发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湖光中街1号的鹏景阁[LOFTEL]项目的一层部分商业房产、二层商业房产和地下一层车库及以上房产对应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京朝国用(2002出)字第021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朝股06字第00245号]抵押给委托人,作为该信托贷款的还款保障。
2. 信托计划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终止
依照信托合同第19.2.(2)款规定:"信托期限届满",符合信托计划终止条件,本信托计划终止。
2. 信托财产归属
依照信托合同第20.1款规定,清算后的信托计划财产,以分配信托利益的形式归属于受益人。
3. 信托计划清算
按照信托合同第20.2款规定,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完成信托财产的清算,并做出清算报告交付受益人。同时受托人聘请北京中兆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审计,该事务所于2010年8月6日完成清算审计,并出具了《项目清算审计报告》。现按照信托合同第29.3款规定的方式以在公司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公告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与受益人。
四、信托计划利益的来源及其分配
1. 信托利益的来源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来源于信托贷款本金、利息和北京信托向北京巨鹏投资公司提供金融管理咨询所得的咨询服务费用收入等。
截止2010年8月5日,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入10,650,640.65元(其中:利息收入8,488,945.65元;咨询服务费收入2,161,695.00元);发生营业费用2,650,640.65元(其中: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为1,807,534.42元;支付银行保管费160,0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83,093.23元;其他费用100,013.00元)。本信托计划可供分配的信托利益为48,000,000.00元,其中信托计划本金40,000,000.00元,信托收益为8,000,000.00元。
2 信托利益的分配
[FS:PAGE]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受益人并于每个信托计划年度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受托人分别于2009年7月24日分配信托收益400万元; 2010年7月24日分配信托收益400万元,并将信托计划本金4000万元划付至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计划年收益率均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声明
至2010年8月5日,受托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就本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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