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英诚公司应收账款优先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0年9月30日提前终止。作为该信托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英诚公司应收账款优先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成立日:第一期成立于2010年3月19日,第二期成立于2010年3月30日
3、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500,000,000.00元人民币,其中第一期资金规模25137万元人民币,第二期资金规模24863万元人民币。
4、信托计划期限:自2010年3月19日至2012年3月30日。如发生本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或延期情形时,则信托计划终止或延期。
5、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全部用于受让北京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诚公司”)的应收账款优先收益权,为受益人谋求利益。
6、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
7、信托计划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门支行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资金的募集
北京信托于2010年3月19日和3月30日分别将信托资金$251,370,000元和248,630,000元存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门支行的信托专户内。
信托专户账号为:0108014040002295;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 信托资金的运用:
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受让“英诚公司”的应收账款优先收益权。
3. 信托资金的管理:
本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终止
根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第2.1.2条约定“(1)“英诚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2)信托存续满半年后,“英诚公司”回购优先受益权”时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英诚公司于2010年9月19日和2010年9月30日分两次提前回购信托资金所持有的应收账款优先收益权,本信托计划于2010年9月19日部分终止,2010年9月30日全部终止。
2. 信托财产归属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属于信托受益人。
3. 信托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北京信托于2010年10月26日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预分配
1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现金形式分配受益人。
2分配金额
本信托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英诚公司”提前回购信托资金所持有的应收账款优先收益权。截止2010年10月26日,本信托计划共实现信托收入40,111,289.88元,其中溢价回购款收入40,000,000.00元,利息收入111,289.88元;支出共计8,986,615.19元,其中保管费250,000.00元,受托人报酬8,498,097.66元,其他费用238.517.53元。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益31,124,674.69元。
本信托可供分配信托利益金额共计531,124,674.69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500,000,000.00元,信托收益31,124,674.69元。本信托计划年收益率均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声明
[FS:PAGE]至2010年10月26日,本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公司将就本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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