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程泰资本增值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11月7 日
2、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3、会议召集: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受益人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会议的召开符合《信托合同》《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具有约束力。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代表该信托计划百分之五十三点一五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了本次受益人大会。符合《云程泰资本增值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2(2)项的规定。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受益人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程泰资本增值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见附件)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一 赞成票23,651,410.14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信托单位份额的100 %;反对票0份。
议案二 赞成票23,651,410.14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信托单位份额的100%;反对票0份。
议案三 赞成票22,651,410.14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信托单位份额的95.77%;反对票1,000,000.00份。
议案四 赞成票19,651,410.14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信托单位份额的83.09%;反对票5,000,000.00份。
四、大会决议内容:
经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有效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同意变更开放日
《信托合同》第二条29项开放日变更为,信托计划期限内每月的最后一个证券交易日。
(二)同意补充赎回流程事项
1、《信托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1项变更为,封闭期满后,每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委托人可于受托人处现场填写赎回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赎回信托单位。办理信托单位赎回时,个人投资者需提供的文件包括:信托文件原件、受益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人原件(如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的文件包括:信托文件原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信托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2项变更为,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赎回申请书审核无误后,按当月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确定赎回资金。开放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制作赎回确认书一式三份,并向委托人寄送赎回确认书正本一份。
(三)同意调整信托财产承担费用的支付方式
1、《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2(1)③项变更为:保管费按季度支付。每个自然季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上一季度的保管费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保管银行。
2、《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3(4)项变更为:受托人报酬按季度支付。每个自然季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上一季度的受托人报酬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受托人。
3、《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4(3)项变更为:受益人代表管理费按季度支付。每个自然季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上一季度的受益人代表管理费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受益人代表。
(四)同意调整信息披露方式
删除《信托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投资组合的信息将在每季度披露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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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11日
附件: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程泰资本增值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
一、召开时间
时间:2008年11月7日(星期五)
方式:通讯方式
参会人员:云程泰资本增值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
二、审议事项:
应受益人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议案(一)变更开放日
《云程泰资本增值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第二条29项开放日变更为,信托计划期限内每月的最后一个证券交易日。
议案(二)补充赎回流程事项
1、《信托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1项变更为,封闭期满后,每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委托人可于受托人处现场填写赎回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赎回信托单位。办理信托单位赎回时,个人投资者需提供的文件包括:信托文件原件、受益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人原件(如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的文件包括:信托文件原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信托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2项变更为,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赎回申请书审核无误后,按当月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确定赎回资金。开放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制作赎回确认书一式三份,并向委托人寄送赎回确认书正本一份。
议案(三)调整信托财产承担费用的支付方式
1、《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2(1)③项变更为:保管费按季度支付。每个自然季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上一季度的保管费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保管银行。
2、《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3(4)项变更为:受托人报酬按季度支付。每个自然季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上一季度的受托人报酬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受托人。
3、《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4(3)项变更为:受益人代表管理费按季度支付。每个自然季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上一季度的受益人代表管理费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受益人代表。
议案(四)信息披露方式调整
删除《信托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投资组合的信息将在每季度披露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中体现。
三、表决方式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上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单附后)
书面表决单请于2008年11月7日(星期五)17:00之前以传真形式发至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表决单原件最晚请于此后三日内寄送至受托人处。
四、受益人大会决议
受益人大会议案通过后形成受益人大会决议,该决议为原信托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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