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报告

万科金域缇香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2013年10月17日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投资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万科金域缇香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3年8月24日终止,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万科金域缇香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2年2月24日

  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42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18个月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我公司作为受托人与深圳市万科城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签署《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项目公司开发的金域缇香项目G12201-0293地块对应的特定资产收益权,项目公司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向我公司支付特定资产收益。

  信托利益分配:信托利益分配时间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年6月20日及12月20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及信托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保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账户:

  户  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银行奥东支行

  账  号:01091343300123500000184

  信托经理:吴丹、罗颖琳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与管理

  1、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2012年2月24日,我公司将信托资金42000万元划付给项目公司,用于受让项目公司开发的金域缇香项目G12201-0293地块对应的特定资产收益权。

  2、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我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终止及清算

  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该信托计划于2013年8月24日到期结束,并于2013年8月24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专户于2013年9月25日撤销。

  2、信托财产归属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利益中扣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余额为可分配的信托计划利益。可分配的信托计划利益以信托财产为限以现金进行分配,向受益人分配全部信托本金、收益,直至信托收益达到预期收益率为止。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比例对信托计划利益享有权利。

  3、信托的清算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扣除各项费用后向受益人按预期收益率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 分配方式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利益中扣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余额为可分配的信托计划利益。可分配的信托计划利益以信托财产为限以现金进行分配,向受益人分配全部信托本金、收益,直至信托收益达到预期收益为止。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分别于2013年8月24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2、 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万科城市风景公司开发的万科金域缇香项目对应的【G12201-0293】号地块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因开发并销售房产而实现的不超过特定资产收益金额的现金收入。本信托计划累计实现信托收入为:76,797,004.90元,累计支出为:19,482,142.34元,累计信托净利润为:57,314,862.56元,全部分配给受益人,本信托计划年收益率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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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2013年9月25日,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的运作,并依照《资金信托合同》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我公司将就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资金信托合同》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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