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大丰海港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4年12月18日到期结束。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大丰海港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2年12月18日
信托计划总资金规模:2亿元
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如发生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或延期情形时,则信托计划终止或延期。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北京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名义将信托资金用于向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海港")发放信托贷款。
信托收益分配: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及信托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保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信托账户:
户 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大丰支行
账 号:526161394764
信托经理: 吴丹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信托资金的募集
北京信托于2012年12月18日将信托资金共计$20,000万元存入信托专户内。
2.信托资金的运用
北京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2亿元向大丰海港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大丰港粮食码头工程项目建设。
3.信托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于2012年12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签署了《北京信托--大丰海港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由受托人出具划款指令,该行负责审核、办理信托资金的收付,核对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并出具保管报告。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终止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于2014年12月18日到期结束。
2.信托清算
就本信托计划事务,北京信托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
信托利益按信托年度分配,信托资金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向该期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信托利益分配情况
截至信托专户撤销日(2015年1月13日),本信托计划共产生信托收入46,196,200.21 元,均为利息收入;共产生信托支出6,815,082.01元,其中受托人报酬共6,694,236.75 元,托管费59,427.26元,其他费用61,418.00元。信托净利润共39,381,118.20元,我公司向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本金200,000,000.00 元,信托收益39,381,118.20元。
五、声明
受托人遵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就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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