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寿安新城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5年2月27日到期结束。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寿安新城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规模:本信托计划信托规模人民币1亿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有权在本次推介期内分为一个或多个销售期募集,推介期内销售期情况汇总情况如下:
销售期 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销售期结束日期
第一个 3005 2013-2-27
第二个 940 2013-3-5
第三个 415 2013-3-11
第四个 1228 2013-3-18
第五个 412 2013-3-21
第六个 4000 2013-3-27
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我公司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延长期不超过1年,该等延长事项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信托收益分配: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如信托计划成立满18个月,青蒲建设提前部分回购特定资产收益权,则受托人根据回购金额按比例提前结束部分信托份额,并按照委托人信托资金认购比例向受益人分配。如青蒲建设提前回购全部特定资产收益权,则受托人以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及委托人剩余信托资金计算信托收益,并于信托提前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信托计划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信托账户:
户 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0120 0140 4000 0198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支行
信托经理:毛文娜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信托资金的募集
受托人于2013年2月27日至3月27日募集信托资金共计$10,000万元,全部存入信托专户内。
2.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名义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成都青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蒲建设") 就其合法开发、建设、经营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的"寿安新城工业区市政基础设施四期建设工程项目"而享有的收益权(以下简称 "特定资产收益权")。
3.信托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于2013年2月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署了《北京信托·寿安新城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由受托人出具划款指令,该行负责审核、办理信托资金的收付,核对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并出具保管报告。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终止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于2015年2月27日到期结束。
2.信托清算
就本信托计划事务,北京信托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
信托利益按信托年度分配,本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满一年及信托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信托利益分配情况
[FS:PAGE]截至信托专户撤销日(2015年4月30日),本信托计划共产生信托收入29,756,790.82元,其中利息收入29,382,081.84元,投资收益374,708.98元;共产生信托支出11,722,148.90元,其中受托人报酬共11,053,741.39元,托管费195,752.99元,销售服务费369,315.07元,其他费用103,339.45元。信托净利润共18,034,641.92元。
我公司向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利益118,034,641.92元,其中,信托本金100,000,000.00 元,信托收益18,034,641.92元。
五、声明
受托人遵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就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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