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锦星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已于2015年12月11日到期终止,我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现出具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锦星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2年12月11日。
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规模为20,632万元,本信托计划到期时信托存续规模为50,000万元。
信托计划成立时预计期限:3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用于收购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影业")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由星空影业将资金用于科技园区的建设等。
信托利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在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向受益人核算信托利益,并在每个支付日(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信托经理:盛军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返还:
2013年2月22日前,受托人已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全部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50,000万元支付至星空影业的银行账户。
本信托计划到期时存续信托本金余额为50,000万元。
2.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第19.2条等相关约定,本信托计划于2015年12月11日到期终止。
2. 信托财产的归属
根据信托合同第20.1条之约定,信托终止,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归属于信托受益人,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3. 信托计划的清算
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成立了信托计划清算小组,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本信托计划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
1. 分配方式
根据信托合同第20.2条之约定,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以货币形式分配。
根据信托合同第12.3.3条和第21.5条之约定,信托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包括信托账户余额及销户之结息)归入受托人报酬。
2. 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入228,605,524.36元,支付信托费用57,968,472.05元,实现信托收益共计170,637,052.31元。
本信托计划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共计670,637,052.31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500,000,000.00元,信托收益170,637,052.31元。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获得分配的年收益率达到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声明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资金信托合同》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在本信托计划事务清算报告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受益人对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受托责任。
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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