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低碳财富﹒绿色照明三号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已于2016年2月18日到期终止,我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现出具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低碳财富﹒绿色照明三号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3年6月19日。
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2700万元(其中A类信托规模为2000万元,B类信托规模为700万元)。
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预计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四(4)年,其中A1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不超过12个月,A2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不超过18个月,A3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不超过24个月,A4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不超过30个月,B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不超过48个月。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或延期情形时,则信托计划全部或部分终止或延期。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与深圳市聚能环保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聚能")签署《合同收益权转让协议》,并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级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受让深圳聚能享有的合同收益权A,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因享有合同收益权而获得节能效益分享款及其他收益实现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利益的分配: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利益分配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六个月届满之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单位分配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天,受托人在支付日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信托经理:杜芳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返还: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优先级信托资金已全部支付至深圳聚能账户用于受让深圳聚能享有的合同收益权A。
2.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第20.2条等相关约定,本信托计划于2015年12月18日优先级到期终止,2016年1月4日次级提前终止。
2. 信托财产的归属
根据信托合同第20.3条之约定,信托终止,按照信托合同第12.2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在承担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优先满足全体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实现预期信托利益,剩余信托财产全部归B类信托单位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3. 信托计划的清算
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成立了信托计划清算小组,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本信托计划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
1. 分配方式
根据信托合同第12.2条之约定,本信托项下A类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以货币形式分配,剩余信托财产全部作为B类信托单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以现状分配给B类信托单位受益人。
根据信托合同第20.3.3之约定,信托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包括信托账户余额及销户之结息)划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2. 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入6,185,193.47元,支付信托费用3,158,212.41元,实现信托收益共计3,026,981.06元。
[FS:PAGE]本信托计划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共计23,026,981.06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20,000,000.00 元,信托收益3,026,981.06 元。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获得分配的年收益率达到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声明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资金信托合同》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在本信托计划事务清算报告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受益人对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受托责任。
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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