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您好!我公司发起设立的"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项下一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拟进行临时集中转让,现将本信托计划一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临时集中转让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简介
计划名称 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托人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资金规模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规模约为43亿份,其中,次级信托单位约为13亿份,优先级信托单位约为30亿份。一单元次级信托单位约为2.1亿份,由西彭铝以现金认购;一单元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规模约为5亿份,由各优先级委托人以现金认购,各类一单元优先级信托资金的规模以相应的募集公告的内容为准。
一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规模约为27457万份。其他各类各单元信托单位的规模以相应的募集公告的内容为准,后续各单元优先级信托单位与该单元次级信托单位的比例不得高于4:1。
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8年。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信托单位 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面值均为1元。信托单位的类别及预期年化收益率详见相应单元各类别信托单位的募集公告。在本信托计划中,信托单位分为一单元信托单位、二单元信托单位……以此类推,N单元信托单位。其中各单元信托单位又分为优先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其中,一单元优先级信托单位又分为一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一单元B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一单元C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和一单元M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其余各单元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分类情况详见相应的募集公告。其中,各单元M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为西彭铝因提供流动性支持而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根据所提供流动性支持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类别的不同,M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又相应分为不同类别,如向某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提供流动性支持所形成的某单元M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称为该单元M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向某单元B类优先级信托单位提供流动性支持所形成的某单元M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称为该单元MB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向某单元N类优先级信托单位提供流动性支持所形成的某单元M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称为该单元MN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各M类优先级信托单位无预期收益率。
投资方向 受托人以一单元次级信托资金用于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其中6000万元计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其余1.5亿元计入项目公司资本公积,一单元优先级信托资金通过向项目公司分笔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投向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作为标的项目的实施主体,信托资金将全部用于标的项目的实施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用途。上述投资款及信托贷款均由项目公司专项用于一期标的项目的实施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用途,后续各单元优先级信托资金的用途以相应的募集公告约定为准。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募集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分单元募集,各单元信托资金一次或分多个销售期募集。
风险控制 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利益分配 受托人于各单元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每个分配日向持有该单元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FS:PAGE]各单元次级信托单位不设预期收益率,在该单元信托单位的最后一个分配日,在该单元各类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及信托本金全部实现、该单元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包括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及第三人负债全部支付完毕后,由受托人按照届时剩余的该单元信托财产原状(如有,股权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除外)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计划的最后一个分配日,受托人将剩余的全部信托财产(如有)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一单元优先级信托单位(M类优先级信托单位除外)的核算日分为固定核算日和特殊核算日。其他各单元信托单位的核算日以相应的募集公告的额内容为准。各类一单元优先级信托单位(M类优先级信托单位除外)的固定核算日单独计算,就一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是指自一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第一个信托单位计入日起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一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流动性支持期届满之日以及一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含提前届满日和延期届满日);B类一单元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及C类一单元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固定核算日、其他各单元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固定核算日以相应的募集公告的内容为准。一单元信托单位的特殊核算日(M类优先级信托单位除外)为借款人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信托贷款后经受托人同意并确认的特定还款日期。分配日是指每个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其他各单元信托单位的特殊核算日以相应的募集公告的内容为准。以相应的募集公告的内容为准。
在集中转让期内信托受益权转让情形下,由受托人进行的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应以《信托受益权转让规则》规定为准。
二、一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
1. 存续期限:预计为4年,自一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第一个信托单位计入日(即该类一单元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募集成功日,含该日)起算。本次募集发行的一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2. 本次临时集中转让的A类信托受益权在2016年5月20日(含该日)至2018年5月20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预期年化收益率如下:
信托单位类别 |
认购资金金额 |
预期年化收益率 |
一单元A1类优先级信托单位 |
300万元(不含)以下 |
6.2% |
一单元A2类优先级信托单位 |
3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
6.4% |
一单元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 |
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 |
6.6% |
一单元A4类优先级信托单位 |
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 |
6.8% |
一单元A5类优先级信托单位 |
5000万元(含)以上 |
7.0% |
在此期间内该预期年化收益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但若在此期间受托人设置临时集中转让期,则其预期年化收益率按受托人届时公告内容为准。一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调整后续期间内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后续期间内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受托人届时公告为准。
上述预期年化收益率在以下时间点生效:
(1) 对于在该临时集中转让期内的某一日确认成功转让的信托受益权,自该日(含该日)起适用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在确认转让成功之日(不含该日)前产生的信托收益由信托受益权出让人享有,确认转让成功之日(含该日)后产生的信托收益由信托受益权受让人享有;
(2) 对于未在该临时集中转让期申请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则视为该优先级受益人接受受托人于临时集中转让期前公告确定的该类一单元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等相关内容。
[FS:PAGE]在本次临时集中转让期内,受托人确认信托受益权转让成功并办理完毕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之日为信托受益权转让成功之日("转让成功日"),其中,同一受益人申请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可于多个转让成功日分别确认转让成功。受托人应于转让成功日后【10】日内将成功转让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本金部分转付至转让方预留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同时,自转让成功日起,成功受让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成为该等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受益人并自该日起享有信托利益。就信托受益权出让人而言,相应预期信托收益(如有)应于相应的临时集中转让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分配日由受托人支付至该信托受益权出让人预留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就信托受益权受让人而言,相应预期信托收益(如有)应于相应的临时集中转让期届满后的第二个分配日由受托人支付至该信托受益权受让人预留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具体以《信托受益权转让规则》约定为准。自转让成功日起,转让方不再享有所转让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受让方加入信托计划开始享有相应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利益。对于在本次临时集中转让期内未申请转让的受益人,其在本次临时转让期届满日前所享有的预期信托收益(如有)应于相应的临时集中转让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分配日由受托人分配至预留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3. 如果同一投资者签署两份以上(含两份)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资金金额可以累积计算。
三、一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集中转让规模
1. 本次临时集中转让的A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每一份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2. 本次临时集中转让的A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总规模不超过27457万份。
四、 一单元A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集中转让期
1. 本次临时集中转让期为自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16日,受托人可根据集中转让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临时集中转让期。
2. A类信托受益权的下一个固定集中转让期为自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止的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固定集中转让期。
3. 在本次临时集中转让期内,受托人确认信托受益权转让成功并办理完毕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之日为信托受益权转让成功日,在本临时集中转让期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转让成功日。同一受益人申请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可能于多个转让成功日分别确认转让成功。自转让成功日起,转让方不再享有所转让A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受让方加入信托计划开始享有A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利益。
五、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若委托他人代办的,则代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六、集中转让期内利息的处理
在本次临时集中转让期内,对于投资者交付的A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受让资金,自交付日(含该日)起至转让成功日止的期间内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收益,由受托人在本次临时集中转让期后下一个分配日支付给受益人。
七、流动性支持期
1.A类信托受益权的本次临时流动性支持期为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20日,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流动性支持期。如本次临时集中转让期内发生信托文件项下需要流动性支持方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情形,则流动性支持方将根据《流动性[FS:PAGE]支持协议》的约定提供流动性支持。
2.A类信托受益权的下一个固定集中转让期对应的流动性支持期为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止的期间,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流动性支持期。
八、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市场风险、受托人管理风险、保管人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信用风险、次级信托受益人风险、流动性风险、网络风险、资金划付风险、提前终止和延期的风险、担保风险、经营风险,请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中"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条款的内容。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委托人/信托受益权受让方已详阅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文件和备查之各项法律文件,且受托人已就上述文件进行充分、完整、并无任何遗漏或误解的说明,委托人/信托受益权受让方对所有条款无异议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关的全部风险。
九、法律意见书摘要
北京市昊凯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受托人具有发行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项条件均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说明
1. 本集中转让公告是《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本《集中转让公告》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2. 本集中转让公告未约定事项,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 关于本信托计划的详细信息,请详阅《信托合同》、《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约定。
您可以登录我公司网站www.bjitic.com,了解本信托计划运作情况和我公司将推出的其他信托产品信息。如您对本信托计划有疑问或对客户服务有任何要求,请联系我公司客服热线:400-610-8899。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
客服专线(消费投诉电话):400-610-8899(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客服邮箱:clientservice@bjitic.com
投诉举报电话:010-59680666(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传真:010-596809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院1、2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