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投资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锦星财富0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6年5月19日成立,本信托计划目前存续总规模为79900万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期限36个月,可延期1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存续满12个月后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信托资金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用,运作一切正常。根据本信托计划约定,第一个集中转让期是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12个月之日(含该日)的前3个月之对应日的期间,在集中转让期内信托受益人可申请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第一个集中转让期为2017年2月19日至5月19日。现将集中转让期内信托单位转让事宜公告如下:
1、 信托单位申请转让期间为2017年2月19日(含该日)始至2017年3月20日(含该日)止的期间。受益人可以在此申请转让的期间内申请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应当于申请转让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申请转让信托单位通知书(见附件)》,说明申请转让其全部信托单位,如超过申请转让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则受益人的申请赎回无效。
3、 根据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将在集中转让期的第31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届满12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寻找合格受让方,并在该期间内接受受益人的委托及与合格受让方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如在上述期限内,受托人未能就受益人申请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全部找到合适的受让方,则未能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将根据《锦星财富0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转让规则》进行转让。
4、 在集中转让期内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由拟转让方向受托人提出转让申请(见附件)并授权受托人代为签署相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收取相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办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等,受托人有权根据申请及授权寻找受让方,并与其签署相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办理相应的转让登记手续等。本信托计划仅接受全部转让申请,不接受部分转让申请。
5、 自集中转让期的第31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届满12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的每周的星期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则顺延至其后最近一个工作日,除非受托人届时发布通知进行调整)及集中转让期届满之日为信托受益权转让成功之日,受托人于该日对转让成功的信托受益权进行确认,在该日(不含该日)之前的信托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在该日(含该日)之后的信托收益归受让方所有。在集中转让期的转让,无需缴纳转让手续费。
6、 具体转让及资金交割的相关约定以届时转让双方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为准。
7、 受托人将根据各个受益人认购本信托计划时信托合同编号的先后顺序、转让的信托受益权金额等因素综合统筹安排受益人的转让申请。
8、 受益人在申请转让期间届满前没有向受托人提交《申请转让信托单位通知书》的,视为该受益人不转让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
9、 《申请转让信托单位通知书》格式参见本公告附件。
10、 受益人可以到我公司处或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转让信托单位通知书》,申请转让日期以受托人收到申请转让信托单位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受益人需向受托人提供《申请转让信托单位通知书》(一式两份)及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为机构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如有)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请转让信托单位通知书》的签字(签章)应与《信托合同》上的签字(签章)一致。
本次集中转让完成后,本信托计划后续存续期内(自信托受益权转让成功
之日起)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调整为:
信托单位类别 |
认购资金金额 |
预期年化收益率 |
A类 |
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 |
4.8% |
300万元(含)以上 |
5.0% |
|
B类 |
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 |
4.8% |
3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 |
5.0% |
|
1000万元(含)以上 |
6.3% |
受益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按以下地址寄送:
收件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收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院1、2号楼
邮编:100012
联系电话:400-610-8899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13日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附件:
申请转让信托单位通知书(格式)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证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北京信托•锦星财富0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申请转让本人/本机构所持有的 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受益权。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贵公司寻找相应的受让方,代表本人/本机构与受让方签署相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并收取相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请贵公司将相应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划付至本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本人/本机构作为“北京信托•锦星财富0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确认本人/本机构知悉:
1、本人/本机构购买的信托单位的第一个集中转让期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12个月之日(含该日)的前3个月之对应日的期间,即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
2、本转让申请仅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对于第一个集中转让期,转让申请书签署日期及送达受托人住所地的日期均处于集中转让期的第1日(含该日)起至第30日(含该日)止的期间内,即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3月20日。
3、本转让申请书提交的转让信托单位不得超出本人/本机构认购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如有超出部分则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按照本人/本机构认购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为本人/本机构办理转让事宜。
本人/本机构承诺,本转让申请书一经做出,除非征得受托人同意,不可撤销。
特此申请。
申请人(受益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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