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城市发展资本00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项目成立于2016年9月9日,成立总规模为34700万元,信托存续期限为6年,项目目前存续规模为34700万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我公司作为受托人向您提示如下事项:
1.本信托计划股权回购方大连市普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受托人协商本信托计划第3个及第4个信托年度的收益率。现将第3个及第4个信托年度(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9日)的预期收益率公布如下:
信托单位类别 |
信托单位分类标准 |
预期一般年收益率 |
C |
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 |
【8.0】% |
D |
300万元≤认购金额<500万元 |
【8.4】% |
E |
500万元≤认购金额<1000万元 |
【8.6】% |
F |
1000万元≤认购金额<2000万元 |
【8.8】% |
G |
2000万元≤认购金额 |
【9.0】% |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在“集中转让申请期”以书面方式向受托人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受托人有权在“集中转让期”内寻找合适受让方,就申请转让的信托单位为提出转让申请的受益人与合格受让方集中撮合信托受益权转让预约。
受托人宣告本次信托计划集中转让申请期为2018年【7】月【2】日(含)至2018年【8】月【1】日(含)。本次集中转让期间为2018年【8】月【2】日(含)至2018年【9】月【1】日(含)。在本次集中转让期内,如果同一投资者签署两份以上(含两份)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资金金额可以累积计算。
集中转让申请程序:
(1)受益人有权于集中转让申请期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向受托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受益人应确保受托人在该集中转让申请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收到相应的书面转让申请,受托人未能在该集中转让申请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收到申请的,视为受益人自始至终未提出该转让申请。
(2)受益人提出的集中转让申请为不可撤销申请。在上述集中转让申请期限内,受益人未申请集中转让的信托单位在随后的2个信托年度内继续存续,并视为该受益人接受受托人公告的信托单位在随后2个信托年度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等相关内容。
(3)申请受让方在受让信托单位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不低于100万份,且须按10万份的整数倍增加。受益人提出的集中转让申请必须是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不能仅转让其持有的部分信托单位。如不满足以上要求,受托人有权拒绝信托单位受益人的转让申请。
(4) 根据受益人的上述转让申请,受托人有权在“集中转让期”内寻找合格受让方,就申请转让的信托单位为提出转让申请的受益人与合格受让方集中撮合信托受益权转让预约。达成信托受益权转让预约的受益人与合格受让方须于集中转让期截止日前(含该日)与受让方签署相应的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完毕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转让方。如达成信托受益权转让预约的受益人未在上述期限届满前签署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视为该受益人放弃转让申请,即该受益人自始未提出相应转让申请。
(5)对于集中转让期结束后未被预约转让的已申请转让的信托单位,以及虽被预约转让但非因提出转让申请的受益人的原因未能签署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或未能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信托单位,由受托人在当个信托年度届满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予以注销(原则上按照信托合同签署的顺序进行,即签署在先的,优先注销,签署时间以信托合同编号认定),届时具体由受托人决定实际的注销顺序;
(6)在集中转让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含该日)办理完毕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信托单位,视为在信托受益权确认成功转让日成功转让,在信托受益权确认成功转让日(不含该日)之前的信托收益由转让方所有,该部分信托收益于当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配;在信托受益权确认成功转让日(含该日)之后的信托收益由受让方所有。在集中转让期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无需缴纳转让手续费。受托人确认信托受益权本金交割成功并办理完毕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之日为信托受益权确认成功转让日。
您可以登录我公司网站www.bjitic.com,了解我公司将推出的其他信托产品信息。如您对本信托计划有疑问或对客户服务有任何要求,请联系我公司客服热线:400-610-8899、010-59680800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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