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您好!我公司已设立“北京信托•聚益汇信资本00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成立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现将本信托计划第五次募集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简介
计划名称 |
北京信托•聚益汇信资本00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计划类型 |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受托人 |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 |
信托规模 |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约为96000万份。信托计划的具体规模以最终实际募集的规模为准。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18个月,根据所投资的标的项目的期限可提前结束或延期;出现信托合同约定情形的,本信托计划将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
信托单位 |
信托受益权等额划分为信托单位。 |
投资方向 |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申购北京信托设立的增益资本025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并支付申购款。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
募集 |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分次募集。 |
二、第五次募集发行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
存续期限:预计期限18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根据所投资的标的项目的期限可提前结束或延期。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若在每个信托利益分配日信托账户有可分配现金,受益人每年的业绩比较基准见下表:(为避免歧义,下述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申购资金金额 |
业绩比较基准 |
300万元(含)至600万元(不含) |
7.1%/年 |
600万元(含)以上 |
7.3%/年 |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投资者的业绩比较基准以受托人公布的公告为准。如果同一投资者签署两份以上(含两份)信托合同的,申购资金金额不累计计算。
3.投资标的:北京信托设立的增益资本025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第五次募集的发行规模
第五次募集发行的信托单位,每一份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次募集信托单位规模约为【17724】万份,具体募集规模以第五次募集期内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为准。
四、第五次募集的募集期
本次募集的募集期为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募集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本次募集期。
本次募集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或分多个销售期募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销售期。
在本次募集期内,募集的信托单位达到【1000】万份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次募集成功。本次募集成功后,受托人有权随时运用募集的信托资金。本次募集期内各销售期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于其申购的信托单位计入日起视为申购成功并加入信托计划,享有信托利益。
本次募集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宣布推介期提前结束。
如果本次募集期届满而募集的信托单位不足【1000】万份,则本次募集不成功。
五、信托单位的申购
必备证件
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若委托他人代办的,则代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信托财产专户
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须将申购资金划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称: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050141160107614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六、第五次募集的募集期利息的处理
1.如本次募集成功,对于投资者交付的申购资金,自交付日(含该日)起至信托单位计入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收益,由受托人在本次募集期后的第一个分配日支付给受益人。
2.如本次募集不成功,受托人于本次募集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申购资金连同交付日(含该日)起至退还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银行划款费用从应向各投资者退还的款项中扣除,除此之外产生的其他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七、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的计算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收益的数额,并于核算日对应之分配日向各受益人分配支付对应核算期可获得的信托收益:
就各受益人而言,每个核算期内,受托人以届时扣除信托费用(不含业绩报酬)和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向其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可获得的信托收益不超过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该受益人持有该类信托单位的信托本金余额×该类信托单位的业绩比较基准×该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其中,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该受益人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本金-该受益人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本金金额,核算期内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发生变化的,应分段计算后累计相加。
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含全部/部分提前终止日)对应的分配日,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可获得的信托收益的数额,并于对应分配日向各受益人分配支付信托收益:
向届时持有当期拟终止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当期的信托收益,直到上述受益人持有的当期拟终止信托单位自计入日(含该日)起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达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可获得的信托收益不超过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该受益人持有该类信托单位的信托本金余额×该类信托单位的业绩比较基准×该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信托单位计入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发生变化的,信托收益应分段计算后累计相加;
向届时持有当期拟终止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本金,直至该受益人的对应信托本金支付完毕。
特别约定
本募集公告关于“信托利益”、 “信托收益”、“信托本金”等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本合同项下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受托人对信托收益的保证,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向受益人保证其信托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信托计划实际收益率有可能低于基准收益率,在严重发生相关风险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发生本金亏损,实际收益率为负。
八、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市场风险、受托人管理风险、保管人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标的受让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网络风险、资金划付风险、提前终止和延期的风险、净值化管理与估值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请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中“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条款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的内容。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委托人已详阅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文件和备查之各项法律文件,且受托人已就上述文件进行充分、完整、并无任何遗漏或误解的说明,委托人对所有条款无异议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关的全部风险。
九、法律意见书摘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受托人具有发行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本信托计划各项条件均符合《信托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说明
本募集公告是北京信托•聚益汇信资本00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募集公告》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募集公告未约定事项,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关于本信托计划的详细信息,请详阅《信托合同》、《北京信托•聚益汇信资本00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北京信托•聚益汇信资本00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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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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