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或“北京信托”)作为北京信托·明达4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召集人,按照《北京信托·明达4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规定,于【2015】年【8】月【28】日向各受益人发送了《北京信托·明达4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8】月【28】日(以下简称“会议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
在会议日,信托计划项下共有信托单位总份数【44,908,146.77】份,受益人【24】人。实际有效参会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数【14】份,占信托单位总份数的【63.26】%。受益人大会的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合同》的规定。
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全体受益人认真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一致形成如下决议:
关于修改信托合同第十二条第(二)相关规定的议案
将原信托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
“主要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权益类品种和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包括股票、公募股票型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信托合同约定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修改为:
“主要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权益类品种和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包括股票、公募股票型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信托合同约定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权益类投资还包括监管部门已允许的港股投资,如沪港通、深港通(在相关政策允许投资的情况下)港股标的等。”
港股投资需在受托人系统到位,可安全交易的情况下方可交易。
其余条款不变。
提议的同意【14】份,不同意【0】份,弃权【0】份,同意份数占参加会议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100】%,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该提议需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因此,《关于修改信托合同第十二条第(二)相关规定的议案》中的提议予以【通过】。
本次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及受托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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