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信托知识百问百答(五十六)~(六十)

2020年12月23日


(五十六)信托消费者应该如何判断在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中,投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答: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实际业务中,为了提升投资成效,信托公司可能会向投资顾问寻求专业的投资操作建议。对于投资顾问,有两个点需要信托消费者重点关注:首先,信托公司是否有对投顾的团队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顾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没有不良从业记录、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等;第二,信托公司是否有发挥主动管理职责,亲自处理项目并自主决策,如果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投顾服务的,投顾只能提供建议但是不能代替信托公司进行投资决策。


 


(五十七)既然信托产品有推介资质的要求,那么常见的没有资质、又违规推介信托产品的机构有哪些?


 


答:近年来,第三方机构如互联网平台、第三方财富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成为违规推介、销售信托产品的重灾区。在规范信托推介销售方面,监管早已明确禁止第三方违规推介代销。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就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银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随后配套下发的执行细则,进一步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顾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切断第三方风险向信托传递的渠道,避免法律风险。以上提到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不持有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牌照,既不纳入银保监会或证监会监管,也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均不能推介销售信托产品。所以,信托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通过一些正规金融机构渠道认购产品。


 


(五十八)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披露哪些信息?信托消费者在什么时候、什么渠道能够看到?


 


答: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主要需要披露三大类内容。第一类内容是年度报告,信托公司年度报告内容涵盖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通过年报内容,信托消费者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到信托公司全年的经营情况;第二类内容是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也就是针对发生可能影响信托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公司会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第三类内容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其中最重要的是年度报告,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通常会每年的430号之前将前一年的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放在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信托消费者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也会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银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五十八)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全流程各环节分别承担了什么职责?


 


答:一是尽职调查阶段。信托公司应当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之前严格按照公司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开展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结合尽职调查等内容进行内部审议,且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充分揭示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以及拟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二是产品推介阶段。信托公司销售信托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向信托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可结合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判断消费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资质,评估其风险承担能力。三是运营管理阶段。信托公司应以信托目的的实现为出发点,按照法律规定、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及内部管理规范尽职管理信托财产,保证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四是在信息披露方面,信托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五是终止清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情形的,信托终止。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五十九)如果信托消费者希望能够购买一只风险等级较高的信托产品,来获取较高收益,应该如何购买?


 


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要求,信托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前,都需要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测试的结果来确定他的风险承受能力,再与信托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匹配。根据监管要求,资管机构只能向金融消费者销售与他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风险承受能力高的投资者,可以购买风险等级高的信托产品,但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则只能购买风险等级较低的信托产品。因此,若信托消费者想要购买较高风险等级的信托产品,必须要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十)信托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有没有犹豫期?


 


答:有的。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出发,根据《经济法》中的消费者反悔权,赋予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享有单方面无条件撤销消费合同、退还所购商品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目前,信托、银行私募理财、私募基金等私募类的资产管理产品已经有了关于冷静期的相关说明。具体来看,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要求,信托产品成立日之前,已经购买信托产品或服务的信托消费者如果要撤销认购,信托公司应当遵从消费者的意愿,解除其与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文件,并及时退还相关信托资金或资产。除了信托以外,银行私募理财、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均设置了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安排,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消费者改变决定,可以解除签订的销售文件,资管机构需要及时退还消费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文章来源:信托业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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