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信托知识百问百答(六十六)~(七十)

2021年01月06日


(六十六)在信托消费者设立信托之后,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可以要求变更信托条款吗?或者信托公司没有按照信托消费者的意愿来管理信托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如果在设立信托后,发生了信托消费者在信托设立时没能预见到的特殊情况,并且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信托消费者有权要求信托公司调整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同时,如果信托公司没有按照信托消费者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公司违反了信托目的来处分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公司违背了自身管理职责、不当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财产受到了损失,那么信托消费者是有权申请撤销信托公司的不当处分行为,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六十七)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是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三是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四是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五是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是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若信托消费者购买的相关产品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或投诉。



(六十八)如果信托公司向信托消费者承诺产品保本,且收益年化至少7%,可以相信吗?


 


答:不可信,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资产管理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均属于监管机构禁止的违规行为。根据最新监管要求,机构和自然人投资资金信托,应当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信托利益或者承担损失,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信托消费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所以不能相信信托公司做出的任何保本承诺或者最低收益承诺。为最大程度保障信托消费者的权益,信托公司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信托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管理信托财产。


 


(六十九)打破刚性兑付后金融消费者应注意什么?


 


答:打破刚性兑付后,金融消费者首先需要调整投资心态,打破刚兑意味着消费者自负盈亏。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应该指望金融机构对投资进行兜底。其次,消费者一定要重视风险,先看风险,再看收益。学会匹配风险与收益,牢记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对超高收益时刻保持警惕。在关注收益前,更应该关注所投产品底层资产的质量与风险水平。再次,资产管理行业回归“买者尽责、买者自负”,会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要跟上市场变化,就需要消费者不断学习金融与理财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理财水平,理智判断、平衡取舍。




(七十)为什么信托公司不能将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答:根据信托公司所管理财产的属性,可以分为信托公司自己拥有的固有财产,和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对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会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对于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会为了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进行管理和处置。如果信托公司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那么就会存在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而如果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那么就会存在不同受益人之间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冲突,但在两个以上的最大化利益之间,受托人是难以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的,因此法律也禁止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进行交易,从制度上规避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文章来源:信托业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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