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人: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推出的"增益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第一期信托计划名称为北京信托.增益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期)(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一期)"),其后募集的各期依此类推。本信托计划于2012年9月20日成立,本信托计划(三期)于2014年5月12日募集成功,截至目前本信托计划存续金额8亿元,其中,委托人认购A3类信托单位80000万份,共募集A3类信托资金80000万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A3类信托单位预计期限为36个月,自本信托计划(三期)募集成功日起计算。信托计划成立满1年时,A3类信托受益人可申购、赎回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三期)A3类信托单位开放期为2015年2月12日至5月12日。现将开放期内信托单位申请赎回事宜公告如下:
1、 A3类信托单位申请赎回期间为2015年2月12日(含该日)始至2015年3月12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A3类受益人可以在此申请赎回期间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A3类受益权。
2、 受益人应当于申请赎回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信托单位通知书》,说明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的份额数。
3、 受益人持有A3类信托单位不超过300万份(含)的,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应为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受益人持有A3类信托单位超过300万份(不含)的,受益人可以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但受益人申请赎回部分信托单位的,赎回完成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不得低于300万份(含)。未满足前述申请赎回前提条件的,受益人的申请赎回无效。
4、 受益人在申请赎回期间届满前没有向受托人提交《赎回信托单位通知书》的,视为该受益人不赎回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
5、 《赎回信托单位通知书》格式参见信托合同附件。
6、 受托人将于开放期截止日(2015年5月12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被赎回的信托单位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划付至信托合同第34条载明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7、 受益人可以到我公司处或以邮寄方式提交《赎回信托单位通知书》,申请赎回日期以受托人收到赎回信托单位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受益人需向受托人提供《赎回信托单位通知书》(一式两份)及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为机构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赎回信托单位通知书》的签字(签章)应与《信托合同》上的签字(签章)一致。
受益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按以下地址寄送:
收件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收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院1、2号楼
邮编:100012
联系电话:400-610-8899
特此公告。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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